秦代的文教政策

发布时间:2013-07-15 点击数:0 作者:教育志1

秦代的文教政策

公元前221年,秦始皇 灭掉六国,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的封建专制帝国。为了巩固统一,维护秦王朝的长治久安,秦始皇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制的政策和措施。其中文教政策主要有:

(一)书同文。

战国时期,由于各诸侯国的地理条件和文化传统不同,所用文字也有差异,这“言语异声,文字异型” 的现象,不利于秦统一政令的推行。因此,秦朝建立以后,采取“书同文” 政策,以小篆 为文字形体的标准。这不仅便于秦朝统一政令的推行,促进中央集权制度的巩固和加强,而且简化了文字,对于文化的传播、教育的推广,都具有重要意义。当时,由丞相李斯 编的《苍颉》,中书令赵高编的《爰历》,太史令胡毋敬编的《博学》,都是用法定的小篆字体编写的字书。这些字书同教授字体和语法,也成为当时蒙童读书识字的标准版本,其编写原则多为后世所效法。

(二)行同伦。

这是秦朝为统一思想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。战国时期,与语言文字一样,各诸侯国的社会习俗、行为规范也有差异,这对于秦巩固统一大业无疑是重大的隐患。“行同伦”, 就是匡正异风异俗,使原六国旧的风尚习俗均合乎秦朝的法度。为了达到这一目的,秦始皇 曾五次出巡,每次巡行都以东方六国旧地为主,一方面是向天下显示皇帝的权威,震慑吏民,另一方面则要宣扬法度,匡正异俗,树立规范,并垂范后世。他所到之处,常立石刻碑 称颂秦德,其化民成俗统一思想的政治意图是显而易见的。“行同伦”是秦巩固中央集权制度的政治需要,采取这一政策在情理之中。同时,它也促进了各民族的大融合。

(三)设三老以掌教化。

秦实行郡县制,县下有乡。“三老”是乡官之一,“三老掌教化” 即负责向乡民宣教统治阶级的思想、法度、纲纪、伦理道德行为规范。这是秦统治者为了把“行同伦”的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所采取的一项劝导、教化措施,显然是有积极意义的。

(四)禁止私学,焚书坑儒。

战国时期,私学兴盛,百家争鸣。这种局面到秦统一之后,必然为封建王朝所不容。到秦始皇三十四年(前213年),丞相李斯提议禁止私学。他说:“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,以非当世,惑乱黔首 ……私学而相与非法教,人闻令下,则各以其学议之,入则心非,出则巷议……如此弗禁,则主势降乎上,党与成乎下。禁之便。” 就是说,私学师古非今,扰乱视听,非议法教。每当朝廷令下,诸子百家各以其学说妄加议论,如果不加以制止,必然削弱君主的权威,而且会给结党乱政创造条件,因此私学必须予以取缔。作为禁私学的具体措施,李斯又提出“挟书” 之策:“史官非秦记皆烧之;非博士官所职,天下敢有藏《诗》、《书》、百家语者,悉诣守、尉杂烧之;有敢偶语《诗》、《书》者弃市 ;以古非今者族 。”只有医药、占卜、种植类的书不在焚烧之列。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,下令焚书,并禁止私学。 这是秦朝为钳制异端学说、扼杀民间学术活动所采取的极端政策。

禁私学和焚书政策的最大受害者是以《诗》、《书》为经典的儒家。第二年(前212年)有儒生诽谤秦始皇后逃亡,秦始皇大肆株连搜捕,发生了坑杀(活埋)460个儒生的事件。 焚书坑儒,对于统一思想或许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,但是,用这种手段来解决学术上、思想上的纷争,未免过于极端、残暴,不仅破坏了文化典籍,而且,大大地激化了矛盾。秦二世而亡,与这一文教政策的失误有颇为直接的关系。

(五)以法为教、以吏为师。

李斯在提议禁私学和焚书之后,紧接着提出“若欲有学法令,以吏为师。” 就是说,秦在禁止《诗》、书百家语后,唯一允许学习的就是法令,法教的任务由执法的官吏来担任。单纯地实行法教,并且以执法的官吏为师,结果必然是以法代教,失去了一般意义上的教育。